加拿大的行政區劃是由10個省(province)和3個地區(英語:territory,法語:territoire)所組成的。省和地區的主要不同的地方在於省是根據《1867年憲法法令》所設立的,但地區是據聯邦法律所設立的,所以地区由聯邦政府管轄、省則是由各省的政府所管轄的。

省政府負責各種公共服務,如健康保險、教育、和工作保險。各省除徵收的稅收之外,同時也獲得聯邦政府的分配經費(英语:Canadian transfer payments)來支付所需要的開銷。

所有省長和育空地区长官都是在省议院(地区立法会)得到最多议席的政党的领袖。但是,由于西北地区和努那武特地区的地区立法会议员没有党派之分,这些地区的政府长官则由其所在的地区立法会议员之间选举产生。

各省份的加拿大君主代表稱為省督。在三個地区的聯邦政府代表稱為专员。

目录

1 各省與地區位置

2 省

3 地區

4 普查区和普查分区

5 参考文献

6 參見